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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哈希游戏- 哈希游戏平台- 官方网站争议解决2025年度观察与前瞻

作者:小编2026-01-28 14:15:00

  哈希游戏- 哈希游戏平台- 哈希游戏官方网站。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抓手,数据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场外交易与场内体系并行发展,而与之配套的争议解决机制也在司法、仲裁与行政监管等多维度取得显著进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独立的数据纠纷案由;北京、上海、武汉等地仲裁机构相继推出专门的数据或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国家数据局亦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标志着数据交易治理正从分散探索迈入系统构建的新阶段。

  根据国家数据局相关统计,2024年全国数据市场交易规模预计超过1600亿元,其中经数据交易所或备案完成的场内交易规模约为300亿元,而场外交易仍然是数据流通的主要途径[1]。这表明,数据交易市场运行长期处于低透明度状态,参与主体、市场价格、成交规模、交易形式等均较为隐蔽。部分观点认为,场外交易因灵活性更高,似乎更有利于通过合同安排解决风险,但场外交易并未实质性降低争议发生的概率,反而在来源审查、使用控制和责任追溯等方面放大了不确定性[2]。

  合同示范文本与现有民事法律规定的衔接,体现在权属交付转移与质量验收两大环节。在权属确认与转移中,合同双方可约定由谁具体进行数据产权的首次登记,数据接收方可持合同申请变更登记,这一点与传统知识产权交付流转类似[5]。在质量验收部分,要求数据接收方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质量验收,与一般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表现一致,并且进一步澄清非经使用无法判断数据质量,不能仅就接收方的使用主张质量合格,回归《民法典》合同编下在期间内反馈无误或超过期间未反馈的验收合格认定标准。

  在庞大的数据交易规模之下,案涉数据资源类型呈现多元化特征,但根据其统计数据,“涉及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收益分配、质押融资等与公司有关的案件”相较于其它依附于传统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案件类型显著较低。以南京为例,2021-2024年审结案件累计仅15件,受理案件数量从零到突破个位数用时4年[8]。一方面,这可能是因为数据交易行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相关的具体交易习惯与共识仍有待形成并完善;另一方面,则可能是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当事人赋以的举证责任使其存在数据提交后失去信息优势的不可逆损失过大,有待针对数据交易“阿罗悖论”隐忧的优化措施减少风险。

  在2025年度,2025北京数据交易成果报告会上提及[10],北京在数据资产化业务领域,通过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展合作,链接司法保护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另外,各地正在探索建立健全数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例如江苏省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的《江苏省数据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建立健全数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效化解数据处理、流通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2025年12月26日,国家数据局《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11],为提升数据流通的服务能力,需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积极拓展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更好支撑数据流通交易。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1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及下属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并进一步细化为“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的第三级案由。或许,未来伴随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数据纠纷还会进一步细化出第四级案由。

  上海仲裁委重点关注数据纠纷仲裁特殊性在人员配置与证据提交形式上的体现,设立数据仲裁中心及其下属数据仲裁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且设置数据争议仲裁员专业名单,以保障对于数据纠纷仲裁的专业性。针对在形式、载体或体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证据可以通过远程访问或其他合法适当的方式提交,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此外,就数据纠纷案件相关问题,仲裁庭可以向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服务商以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武汉仲裁委结合数据争议的特点,将数据争议仲裁规则定性为相对于通用仲裁规则的特殊仲裁规则,并且细化数据争议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数据交易以及与其有关的撮合、代理、经纪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数据价值评估等评估争议”“数据登记服务争议”“数据融资争议”“数据保险争议”等。除此之外,武汉仲裁委设置了“专家辅助人”专条,专家辅助人不仅能够就数据争议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而且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对质询问。

  场外交易中由于不存在标准化的交付模式,交付阶段争议仍然显著存在,尤其是在涉及数据资源需要与其他资产一并“整体转让”的交易场景中,交付标准往往难以通过形式付加以满足,而更强调对核心控制权的实质转移。在某涉及包含数据在内的多项标的的合同纠纷[17]中,买受人已支付近九成合同价款,但出让方仅交付数据,未交付软件源代码、超级管理员权限、系统说明文件及软件著作权证书,亦未配合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交易的核心资产未交付直接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对数据的排他性控制。根据该案裁判,在数据资源及数字资产交易中,交付义务的判断不应停留于买受人是否能够得到数据的表层标准,而应进一步审查交易标的排他性控制权是否已发生实质转移。对于以平台系统和数据资源为核心的交易而言,未完成上述关键要素的移交,即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数据交易中的权益保护并未形成独立系统,而是散见于传统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规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并不直接抽象确认“数据权属”,而是结合数据的秘密性、可控性、商业价值及交易背景,将相关争议纳入既有的规范框架之中加以处理。从实证角度看,根据数据属性与交易结构、保密强度和竞争样态,数据交易争议的规制路径至少形成了有层次、有衔接的“商业秘密、类商业秘密、著作权及竞争秩序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侵权责任更多承担外部秩序维护功能,而合同责任则在交易内部风险分配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当交易标的数据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时,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将其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早在2023年首例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案中[18],法院确认了将石油数据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可能性和合法性。法院对技术秘密的权属、范围和特性进行具体审查,反映了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合法权利人掌控、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特性等问题的全面考量。同样,在数据权益保护的标志性案件浙江淘宝公司诉上海淘数公司案中[19],法院也将保护层级提升至商业秘密,认定平台投入巨大成本形成的非公开经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的抓取、销售行为构成严重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3号[30]与264号共同构成了界定数据使用边界的重要参照。一方面,263号案强调以用户授权为核心的行为正当性标准,确认在用户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合理范围内的数据处理和服务便利,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为涉及用户数据流转的数据交易场景提供了重要合规指引。另一方面,264号案在确认公开数据可被合法采集和再加工的同时,也隐含了对加工规范性和产品可靠性的要求,提示数据利用并非无限制放任。

  从比较法视角看,2025年12月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审理了Google LLC诉SerpApi LLC案[31],Google指控该数据抓取公司通过大量虚假搜索请求绕过搜索引擎安全措施,抓取并转售其搜索结果内容,侵犯内容所有权并扰乱竞争。此案反映出,在开放网络数据上进行大规模抓取与商业化使用时,即使数据公开可访问,也可能触及不正当竞争与版权所有者利益冲突,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平衡市场自由与权利保护。基于数据自由流通与合同意思自治的考虑,数据使用边界仍高度依赖合同约定、平台规则及个案判断,司法态度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数据流通与权益保护之间平衡的取向。

  2025年末,美国Google LLC诉SerpApi LLC案则从数据剥削性使用提供了最新的比较视角。表面上该案是一个数据抓取与版权争议的案件,但更深层次其反映了数据巨头如何利用其规则制定权,单方面定义数据的使用边界,从而限制新兴竞争者的商业模式。SerpApi的服务本质上是对Google公开数据的再利用和价值再发掘,若其行为被完全禁止,将意味着数据巨头有权掌控其公开生态的所有衍生价值,这同样会抑制围绕其数据生态的创新与竞争。

  2025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数据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数据交易所、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主要包括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数据商(主要包括数据标注企业、地方数据集团以及数据资源富集型数据服务企业)等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33]。同时,会议强调,当前应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为重点,引导多元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加大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可以预见,上述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将在2026年成为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重要力量。

  同时可以预见,在2026年度,随着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中加强场景应用的实施方案》[3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35]等文件进一步落地,类似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院长胡坚波提出的“1+3+5+N”(其中N指实现N个典型场景的价值牵引)等思路的不断贯彻,针对行业的数据交易项目的不断推进,数据交易将继续呈现场景化、大宗化的趋势。

  2025年8月28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报告(2025)》[36]。报告总结,可信数据空间将给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带来发展范式从技术主导迈向规则与技术双轮驱动的重大转变。报告还指出,可信数据空间已构建起“信任为基础、价值为激励、治理为基准、合规为保障”的四位一体规则框架,首批试点共设计458项规则,其中协同治理规则占比为20.3%、合规保障机制占比为22.7%,探索建立了全程动态可控信任机制、积分制等多元化价值激励机制、多方共管治理机制与司法化合规保障机制。

  具体到可信数据空间与争议解决机制的交互,首先,可信时间戳与哈希值验证符合用以证实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与时间,细粒度操作日志可精确还原争议数据流的完整路径,用于判断是否存在越权访问、超范围使用或非法复制等侵权行为;其次,隐私计算过程记录是证明数据处理行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匿名化”或“去标识化”要求,以及满足“最小必要”原则的关键技术证据;最后,智能合约执行记录为判断合同违约提供了客观的、自动生成的履行记录,简化了事实查明过程。该数据存证思路虽还未进入到具体的纠纷中,但已通过《基于数据可信流通设施环境番茄生长模型场景的数据流通案例》验证了其可行性[37]。

  当前,我国成立揭牌的数据资源法庭有温州、南京、无锡、苏州四家[38]。温州首家数据资源法庭成立后取得了卓越成效,温州数安港凭借“五位一体”(即数据资源法庭、数据资源检察室、数据资源仲裁院、数据资源公证服务中心、数据安全保卫支队)司法保障体系与“1112X”数据安全合规体系,形成数据应用全流程合法合规闭环,入选国家数据局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39]。在2026年度,这种将数据资源争议解决处理节点上的公检法、仲裁、公证进行整合的经验有望传播至其他省市。

  展望未来,数据交易争议解决将呈现场景化、技术化、专门化、专业化等趋势。数据交易主体角色定位、数据标准与场景化交易模式的成熟,将推动争议解决进一步走向细分和精准。随着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技术手段将深度融入证据固定与事实查明环节。此外,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数据资源法庭的设立以及仲裁规则的持续创新,也将大幅提升争议处理的专业能力与效率。笔者相信,在新的一年中,通过不断探索规范市场行为、平衡公益私权、促进合理流转、明晰权益边界,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有望在规范中释放更大价值,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可持续动力。